在二手房交易中,買賣雙方通過房地產中介機構撮合,通常會簽訂一份《中介服務合同》(或稱《居間合同》)。如果合同簽訂后,買方因個人原因改變主意,決定不再購買該房屋,是否需要向中介支付傭金,這是一個在實踐中常見且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。答案并非簡單的“是”或“否”,而是取決于合同的具體約定、合同履行的階段以及導致交易未能完成的過錯方。
一、核心判斷依據: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
- 《民法典》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:中介服務在法律上屬于居間合同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,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。這里的“促成合同成立”通常指的是買賣雙方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合同》。
- 合同條款是關鍵:絕大多數《中介服務合同》中都會有關于傭金支付條件和時間的明確條款。常見的約定有:
- 簽約即付:約定在買賣雙方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時,買方(或雙方)即需支付全部或部分傭金。
- 過戶后支付:約定在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支付傭金。
- 按階段支付:約定在簽訂合同、辦理貸款、過戶等不同節點按比例支付。
- 違約責任條款:合同中通常也會約定,因一方違約(如買方無故不買)導致交易無法進行,違約方應承擔中介傭金或賠償中介損失。
二、不同情況下的責任分析
情況一:僅簽訂《中介服務合同》,未簽《房屋買賣合同》
如果買方只是與中介簽訂了服務合同,但尚未與賣方簽訂正式的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此時交易尚未進入實質履行階段。根據《民法典》規定,中介“促成合同成立”的義務尚未完成。在這種情況下:
- 通常無需支付全額傭金:因為中介的核心工作成果(促成買賣合約)并未達成。
- 可能需要支付必要費用:如果合同有約定,或中介能證明其為提供居間服務(如多次帶看、協調溝通)支出了必要費用(如交通費、通訊費等),買方可能需要予以補償。具體金額需根據合同和證據確定。
情況二:已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買方單方違約不想買了
這是最復雜也最常見的情形。一旦買賣雙方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中介的“促成合同成立”的主要義務通常被視為已經完成。此時:
- 根據合同約定支付: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“自《房屋買賣合同》簽訂之日起,買方即應支付全部中介傭金”,那么買方單方違約不想買了,仍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傭金。中介有權依據合同主張權利。
- 傭金作為損失的一部分:買方違約后,賣方有權根據《房屋買賣合同》追究其違約責任(如沒收定金、要求支付違約金)。中介的傭金損失,可以視為買方違約給中介造成的直接損失。在許多司法案例中,法院會支持中介要求違約方(買方)支付傭金的訴求,因為中介的服務已經完成,交易未能繼續是因買方違約所致。
- 中介的義務履行:即使買方違約,如果中介已經完成了全部居間服務(如促成簽約、協助網簽、貸款咨詢等),其要求報酬的主張更容易獲得支持。如果中介存在重大過錯(如隱瞞房屋重要瑕疵),則可能影響其報酬請求權。
三、給買賣雙方的建議
- 仔細審閱合同:在簽署任何文件前,務必仔細閱讀《中介服務合同》和《房屋買賣合同》中關于傭金支付、違約責任的全部條款。對于“簽字即付傭金”等條款要特別留意。
- 明確約定支付節點:盡量與中介協商,將傭金的支付與交易的重大節點(如過戶完畢、交房完畢)掛鉤,以降低因交易意外終止而產生的財務風險。
- 保留書面證據:所有協商過程、合同變更、違約事實等,盡量通過書面形式(補充協議、微信/短信記錄)固定下來。
- 嘗試協商解決:發生爭議后,首先應與中介機構溝通,看是否能就傭金減免或分期支付達成一致。
-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:如果協商不成,爭議金額較大,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,或通過“在線法律咨詢”平臺、當地房地產咨詢服務部門了解相關政策和案例,評估自身法律風險,必要時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。
結論
總而言之,二手房買賣中,買方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后不想買了,是否需要支付傭金,主要取決于是否已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以及《中介服務合同》自身的約定。如果已簽買賣合同且合同約定明確,買方因自身原因違約,則需要支付傭金的風險非常高。避免損失的最佳方式是在交易前期審慎決策,并在簽約時充分理解合同條款,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。